2022年第9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税务不合作辖区,信托法,夫妻共同债务,成年意定监护,家族企业传承,离婚财产分割,家族信托。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好民法典,充分发挥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统领全局的作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总则编司法解释),由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全体会议通过,正式对外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代表、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称,目前《信托法》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会导致信托所独具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信托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将在今年提交两个关于法律修改的议案:一是建议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改工作,另一个是建议加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夫妻共同债务确定原则,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逻辑为,首先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认定,如共同签字等外在形式,其次根据一方事后追认予以认定,再次是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最后是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人民法院报刊文: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协议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后,协议的任何一方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该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是对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的补充和完善,主要解决的是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和对意定监护的监督方法的问题。
本文整理自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家族企业与企业史教授,浙江大学管理学院企业家学院院长陈凌以《家族企业传承的道与术》为题,从家族企业与传承、如何做好家族传承、家族传承与美好人生、传承的模式四个方面进行了演讲。家族传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宜早不宜迟,应尽早启动。其传承模式应该根据家族的实际情况选择,要考虑到家族未来的目标,传承是两代人共同的成长过程。最重要的是,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是企业家精神的传承。
(四)夫妻一方的债权人就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救济途径|审判研究
近年来,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带动下,国内高净值人群迅速增加,合理实现家族财富传承和家族财产风险隔离等需求日趋强烈。根据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约为3,100亿元,连续6个季度上升;存续家族信托个数约为1.5万个;68家信托公司中有59家开展了家族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个典型现象,在目前市场上成立的家族信托当中,主要以现金资产或金融资产交付为主,事实上,不动产、企业股权这些更能代表国内高净值人群个人财富的资产却很少成为信托财产,究其原因主要是非现金资产在现阶段难以实现非交易过户,税负问题成为一大障碍。
针对不少高净值客户比较关注的非现金资金交付设立家族信托的问题,本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不动产和股权两类资产从税收政策方面进行简要探讨和分析。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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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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